諮商師須具備的專業知能及倫理:探討性取向議題

2021-09-14

我國同性婚姻、配偶及家庭正式合法化。民國108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 5月22日總統令頒自5月24日生效,同性二人得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試述同性性傾向當事人來談其情感、婚姻或家庭議題時,諮商師需具備的諮商專業知能及在諮商實務中必須遵守的法規與倫理。

一. 提升諮商師與同志當事人工作的專業知能

  1. 跨文化能力:諮商師必須對LGBT(女同志、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的獨特文化現實具有覺知與敏感性,並不斷發展態度與信念、知識和技能,能與不同文化的當事人有效合作。
  2. 多元文化能力:一開始諮商時需要建立諮商關係,不要對LGBT病理化,須謹慎覺察不同文化中的差異。
  3. 價值觀檢視:當諮商師的價值觀與當事人相抵觸時,諮商的重點仍是回到當事人的需要和價值,諮商師需要關心自己在處理當事人的態度。例如培養自己的價值觀懸置一邊的能力,並專注當事人的需求。

二. 諮商師需遵守的法規與倫理

  1. 檢視可能有的文化偏見與假設:有能力的諮商師需要理解自己和個案工作時會帶來哪些文化偏見、角色、刻板印象和生活經驗。學習理解自己文化偏見與假設,較不會和個案有興趣的部分相抗衡。例如諮商師必須檢視自己對異性戀、種族主義及性別歧視的看法,理解與LGBT當事人合作時可能存在的任何偏見,同時能意識到自己的假設可能有的反移情避免誤解和恐懼投射在當事人身上,因此諮商師需要面對個人偏見、迷思、恐懼及關於性取向的刻板印象之挑戰。
  2. 尋求督導或詢問有經驗的同事:例如當事人和諮商師關係良好並且諮商了多次,當事人揭露自己的性取向與諮商師的宗教信仰相抵觸時,最符合倫理原則的做法是尋求督導的協助並檢視自己宗教信仰對當事人工作可能的影響性。

閱讀書籍:《專業助人工作倫理》修慧蘭、林蔚芳、洪莉竹譯。第二版,雙葉。